根据中国证券报记者得到的《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文件,此次制定该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商品煤质量管理和流通秩序,提高商品煤质量,促进煤炭清洁利用,在我国境内从事商品煤生产、加工、储运和销售、进口的企业经营活动,均适用该办法。
暂行办法按炼焦煤、动力煤和其他煤种划分,分别制订了商品煤质量的具体标准。规定远距离运输和进口动力用商品煤应当符合的条件,即全硫分不大于1%,灰分不大于25%,发热量不小于19MJ/kg.
灰分大于25%的商品煤长距离运输销售的,责令停止销售,由质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,未停止销售的,取消煤炭经营资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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